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 施芷穎迪品空間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森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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