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81號原告 謝柾煌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告 謝子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