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請人林木村
林裕隆相對人 廖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7,00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提出費用額之單據,聲請鈞院裁定確定之。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虎簡字第23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土地勘測費用27,000元,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7,000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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