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774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吉弘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4,819元,應繳第1審裁判
費新台幣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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