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李冠賢 附民被告 丁振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年度金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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