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
原 告 寬昀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婷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 律師
林沛彤 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獅取水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80
17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