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余章雄
林章龍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
黃喬詮 律師被告 蔡宏昇
吳仁惠 廖月桂 趙河清 蔡茂宜 蔡宇晉 蔡康彥 蔡繼彥 蔡宗彥 蔡文瑜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黃燕鳳 被告 蘇英超
蘇炯超 蘇培文 蘇培仁 蘇培榮 朱李軒上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35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文蕙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