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蔡承源 被上訴人 蔡承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