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 林冠良
一、原告與被告 李朝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朝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