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曾婉婷
被告 黃貴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