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