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
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宗慶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詐欺等案件所處3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0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
3月21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