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5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1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2445號│偵字第2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424號│106年度簡字第1821號││事實審├──┼───────────┼───────────┤││判決│105.11.30│106.8.28│││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424號│106年度簡字第1821號││判決├──┼───────────┼───────────┤││確定│105.12.27│106.9.18│││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