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74號聲請人 蘇秀燕
蘇耀朗 相對人 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聲請人欲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終止上開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並配合辦理土地移轉相關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土地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里○○街○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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