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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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

聲請人 陳柏堅

送達代收人 陳子翔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林崑狄 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查本件聲請訴訟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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