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請人 游淑玲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和意資遣費餘額玖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分四期給付,自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第一至第三期給付金額二萬肆仟零叁拾叁元,第四期給付金額二萬伍仟零叁拾肆元,於每月月底日給付,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如連續二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合意「資遣費餘額9萬7,133元,分4期給付,自100年11月30日至101年2月29日止,第1至第3期給付金額2萬4,033元,第4期給付金額2萬5,034元,於每月月底日給付,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如連續二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資遣費給付之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勞工局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