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539號原告基隆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訴訟代理人 黃澤愷 被告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311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原告於108年9月27日以民事聲請更正起訴狀、108年10月22日以民事陳報狀及於本院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更正訴之聲明,最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7,3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最後訴之聲明引用之附表,計息本金誤載為15,331元)。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436條第2項及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到場之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5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自105年9月20日起至110年9月20日止,於借用後分60期按月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至清償日止,借款利息按行政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29,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目前利率2.9447%),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目前為3.2124%),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對於上開借款除繳付利息至108年2月20日止外,償還部份本金142,689元,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基隆市農會信用部往來明細簡易查詢影本等件為證,核無不合。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
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539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及利率│期間(民國)及利率│├──┼─────┼──────────┼───────────┤│1│157,311元│自108年2月20日起至10│無││││8年3月20日止,依左列│││││本金按周年利率1.29%│││││計算之利息。││││├──────────┼───────────┤│││自108年3月21月起至10│自108年3月21日起至108││││8年9月20日止,依左列│年9月20日止,依左列利││││本金按周年利率2.9447│息按周年利率2.9447%計││││%計算之利息。│算之違約金。│││├──────────┼───────────┤│││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償日止,依左利本金按│日止,依左列利息按周年││││周年利率3.2124%計算│利率3.2124%計算之違約││││之利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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