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告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被告 蘇蕙雯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