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憲安 上列聲請人與 謝美華 、 謝傳宗 、 彭成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美華、謝傳宗、彭成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狀附票據號碼:TH031809號本票之「提示日」(是否即為票載到期日民國110年10月8日)。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彭成泰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本票之發票人僅「謝美華、謝傳宗」)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740,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