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祥益 土木包工業即 潘世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薛屹劭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訟訴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
臺幣591,700元(見本案卷三第149頁)。因被告提起反訴
後,致其訴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
範圍,且本件並無兩造均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並
參以民事簡易程序及通常程序兩者,除適用法律及程序不同
之外,救濟程序亦有不同,為保障兩造當事人權益,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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