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達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絹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