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周鼎益 被告 周文達
周武雄 周文騫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282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周文達、周武雄、周文騫與原告間毀損案件、被告周文達與原告間傷害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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