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2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秀琴 被告 賴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0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中午12時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王秀琴被告賴世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秀琴被告賴世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5日以前給付完畢,被告如未按時履行,被告同意另再加付原告壹萬元違約金,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0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被告將前項款項匯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秀琴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秀琴被告賴世傑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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