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成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品意團膳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有僱傭關係,惟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份之薪資,故應支付月薪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予聲請人。
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聲請狀所附之薪資入帳明細,該明細載有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匯入之薪資新臺幣伍萬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命聲請人補正債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之計算式後,聲請人仍未說明,爰依前開法條規定,本支付命令債權金額溢於伍萬元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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