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169號債權人 吳柏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暐晴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鳳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