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原告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岳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 律師複代理人 何彥騏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張鎮麟
梁綺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理由欄中關於抵押權人有無經告知訴訟、有無參與訴訟等漏未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情形,並非本院判決有何誤寫或誤算,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法官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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