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59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104年度聲字第12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案、回復原狀等狀(見本院卷第3頁),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三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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