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敬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敬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敬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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