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0號
聲請人聯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先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七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豐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捌拾柒萬陸仟貳佰│0000000││││ 司陳 朝廷│限公司迴龍分行││貳拾伍元│││├─┼─────────┼─────────┼───────────┼────────┼────────┼──┤│2│豐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柒拾捌萬參仟肆佰│0000000││││司陳朝廷│限公司迴龍分行││零柒元│││├─┼─────────┼─────────┼───────────┼────────┼────────┼──┤│3│ 廖珮君 │鶯歌鎮農會│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貳萬零伍佰捌拾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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