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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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鐘育琳 被告 華志強 籍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