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廖金水 被上訴人 廖瑞道
廖邦雄 廖鈞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8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