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121號上訴人 許秀蓮 (即 村山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陳長輝 視同上訴人 楊秋霞 被上訴人 彭玉琴 訴訟代理人 周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