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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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債務人 陳秋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8,551元│104年3月5日起至│1.5%│││││104年4月4日│││├──┼────────────┼───────────┼───────────┼────────────┤│││104年4月5日起逾│3.2516%│104年4月5日起逾期六個月││││期六個月以內者││以內者,利率按3.2516%計││││││付│├──┼────────────┼───────────┼───────────┼────────────┤│││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3.5472%│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率按3.5472%計付│├──┼────────────┼───────────┼───────────┼────────────┤│002│8,699元│104年3月5日起至│1.5%│││││104年4月4日│││├──┼────────────┼───────────┼───────────┼────────────┤│││104年4月5日起逾│3.2516%│104年4月5日起逾期六個月││││期六個月以內者││以內者,利率按3.2516%計││││││付│├──┼────────────┼───────────┼───────────┼────────────┤│││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3.5472%│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率按3.5472%計付│├──┼────────────┼───────────┼───────────┼────────────┤│合計│8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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