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5樓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
二、陳報聲請人自何時開始任職於目前工作,並提出近半年內薪資證明文件及聲請前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兩年支出項下「租金」欄之房屋貸款契約,並確認租賃地址與戶籍地址是否相同,以及是否與父母或其他兄妹同住。
四、提出聲請前2年內(即民國95年10月28日至97年10月27日)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文件(例如:生活費收據、加油站統一發票、家用雜費收據),並釋明其必要性及正當性。
五、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黃昌利黃張點 )之國稅局95、96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提出每月支出之黃昌利、黃張點扶養費數額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餘應負扶養義務人實際協助負擔之數額。另提出每月支出 黃喻珮 之扶養費數額之證明文件,並釋明 温家語 實際協助負擔之數額。
七、陳報聲請人存款總餘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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