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原告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訴人即原告 葉怡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冠賢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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