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債權人 彭添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利建設有限公司、 陳瑞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證物二代墊利息與代償利息之計算有無重複?
2.證物二匯入帳號係何人所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債權人 彭添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利建設有限公司、 陳瑞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證物二代墊利息與代償利息之計算有無重複?
2.證物二匯入帳號係何人所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