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簡調字第58號
聲請人 王水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金良 間請求袋地通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必備程式。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通行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87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14,500元(計算式:33,500元×87=2,914,500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未經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前繳納,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月9日、13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