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錦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康錦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民國一00年三月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施用毒品固屬自戕行為,惟被告歷經觀察、勒戒處分,且前案甫執行完畢,數月後又再犯本案,足認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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