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6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確定,109年10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945元,係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2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9692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年10月22日起至109年10月21日,並於109年10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送鑑定之蘋果牌電源轉接器,為警方於被告所經營之蝦皮賣場購入並送鑑定,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德誼數位鑑定報告書、授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被告蝦皮拍賣帳號之網頁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1月16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116027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至36頁、第49至105頁),足認被告所販賣者,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另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本案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迄今總共獲利約1萬945元等語,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不須扣除被告之進價、運費等成本),被告犯後為警查獲時,業已繳交犯罪所得1萬元予員警查扣在案,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為證,其餘款項雖未扣案,然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亦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自應就上開犯罪所得1萬945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45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犯罪所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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