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8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和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稟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