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 李嘉凱

被上訴人 周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限上訴人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此函文業於民國113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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