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 李嘉凱
被上訴人 周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限上訴人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此函文業於民國113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