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37號聲請人 高群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29日屆滿(因同年8月27日、8月28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00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00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005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006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12-D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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