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謝曉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 王傳信
阮玉妝 上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8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因上開刑事訴訟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傳信、阮玉妝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