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惠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雅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雅惠於民國109年10月某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在位於花蓮縣○○鄉○○村○○路000號之「統冠聯合超市」擔任內勤行政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109年10月某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約每2至3日一次之頻率,於下班後至商品架上拿取2、3樣物品,接續竊取由 李倖儀潘雅慧 管領如附表二所示在商品架上擺放販售之物。
二、劉雅惠離職後,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18日下午5時3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7分許止,在上開超市內,接續將由李倖儀、潘雅慧管領、擺放在商品架上販售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便利貼1個放入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將該等物品攜走而竊取之。
三、劉雅惠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3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3分許止,在上開超市內,接續將由李倖儀、潘雅慧管領、擺放在商品架上販售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立可帶、口紅膠、美乃滋、冷凍牛肉片各1件放入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將該等物品攜走而竊取之。
四、嗣因潘雅慧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於110年8月21日至劉雅惠位於花蓮縣○○鄉○○○街000巷0弄0號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李倖儀、潘雅慧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劉雅惠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倖儀、潘雅慧指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取回明細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6幀、扣案物照片109張在卷可佐(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100019788號刑案偵查卷第33至117頁)。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事實欄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示之時、地分別竊得文具,惟並未具體指明文具為何,而除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以及證人即告訴人李倖儀陳明被告該2次竊盜犯行尚分別竊得便利貼、立可帶、口紅膠、美乃滋、冷凍牛肉片明確(見同上刑案偵查卷第17頁、同上偵查卷第24頁),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之部分外,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竊得其他文具,故認此所稱文具應即係指上述物品,應予更正。又被告供稱:已無法記得各次所竊得之物品項為何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故就事實欄第二項、第三項所竊得之筆、擴香及長尾夾,作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扣案物中依上述贓物取回明細所示價值最低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該2次竊盜所得,附此敘明。是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自109年10月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以每2至3日一次之頻率,竊取上開超市內之物品,以及於同一日竊取多項物品之數舉動,分別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所侵害均係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被告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竊盜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均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上揭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在上開超市從事內勤工作之機會,就近竊取該超市貨架上之陳列商品,又於離職後,返回上開超市行竊,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無足取,惟念被告自陳係因受憂鬱症之苦,精神狀況不佳而為本件犯行等語(見本院卷46第頁),並有 悅增 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足憑(見本院卷第53頁),又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竊取物品之數量,以及被告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而調解不成立,此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第75頁),暨其自述為高工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門市銷售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1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願意依照告訴人計算之所害金額予以賠償,歷經本院偵、審程序,已知所悔悟,應無再犯之虞,請諭知緩刑之宣告等語。惟考量本案被告行竊之時間甚長,所竊取之物品眾多,並非偶然為之,情節非輕,且被告事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認本案尚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併予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至被告事實欄第二項犯行另外竊得之便利貼1個,以及事實欄第三項犯行另外竊得之立可帶、口紅膠、美乃滋及冷凍牛肉片各1個則均未扣案,然此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犯罪事實主文事實欄第一項劉雅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欄第二項劉雅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便利貼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欄第三項劉雅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立可帶、口紅膠、美乃滋及冷凍牛肉片各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1拖鞋18雙2花枝片9盒3垃圾袋(小)13袋4垃圾袋(中)3袋5垃圾袋(大)2袋6文件收納袋3個751mm長尾夾1盒10入815mm長尾夾5盒9CKSBP-138藍筆5支10大三角自動鉛筆3支11SKB藍筆10支12SKB黑筆5支13SKB紅筆3支14雄獅0.5藍筆10支15TEMPOBLING藍筆2支16SKB1.0mm藍筆1支17SNUGGLEREEDDIFFUSER室內擴香瓶10瓶18NATURE植翠O擴香10瓶19趣味大師擴香補充瓶5瓶20CREST牙膏25支21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20g1支22ACENES抗痘洗面乳4條23妙潔PE袋大38×25cm3盒50入24妙潔耐熱袋一斤1盒70入25妙潔PE袋中1盒60入26楓康PE保鮮袋(小)1盒100入27楓康PE保鮮袋(大)1盒50入28妙潔耐熱袋半斤2盒140入29妙潔耐熱袋六兩1盒180入30白博士抗菌濕巾11包31立得清酒精擦10包32DOUBLECARE加護抗菌潔膚巾7包33春風酒精抗菌擦10包34適膚克林純水柔濕巾2包35蓓比適純水濕巾2包36白博士除菌消臭噴霧13瓶37GATSBY爽身噴霧7瓶38蕊娜制汗爽身噴霧11瓶39收納盒7個40自然塩色-香氛SPA沐浴鹽2瓶41PUCELLE香水6瓶42花王香皂6塊43GILLETTE刮鬍刀頭4盒4入44牙刷17支45依必朗洗手乳2瓶46PANTENE護髮乳2瓶47BIORE卸粧乳2瓶48味王紫菜湯2盒49熊寶貝除臭清新噴霧14瓶50妙潔PE袋小1盒100入51FDA3M食物保鮮袋1盒52楓康密封袋小5盒50入53楓康密封袋中5盒25入54楓康密封袋大1盒15入55俏媽咪耐熱袋一斤1盒70入56俏媽咪耐熱袋半斤1盒140入57俏媽咪耐熱袋六兩1盒180入58PERT飛柔護髮精華3瓶59SHANGSI嬰兒潔膚溼巾2盒60妙管家消臭液甜美馨香1瓶61熊寶貝衣物香氛袋花漾香氛11盒62熊寶貝衣物香氛袋薰衣沁林香9盒63熊寶貝衣物香氛袋清新晨露香10盒64熊寶貝衣物香氛袋繽紛花果香6盒65熊寶貝衣物香氛袋芬芳香4盒66熊寶貝衣物香氛袋經典山茶花4盒67熊寶貝衣物香氛袋竹萃淨味6盒68熊寶貝衣物香氛袋清新茉莉2盒69熊寶貝衣物香氛袋典雅玫瑰3盒70白博士乾洗手潔淨凝露13瓶71風倍清織物除菌消臭噴霧無香型2瓶72風倍清織物除菌消臭噴霧高效除菌10瓶73風倍清織物除菌消臭噴霧絲柔清香8瓶74風倍清天然織物噴霧大馬士革玫瑰6瓶75風倍清天然織物噴霧南法薰衣草4瓶76風倍清天然織物噴霧仲夏檸檬草5瓶77妙管家液體香水浪漫玫瑰4瓶78妙管家液體香水淡雅薰衣草11瓶79妙管家消臭液自然芳香4瓶80花王洗髮精4瓶81566洗髮精4瓶82萌髮洗髮精5瓶83依必朗洗髮精2瓶84綠的GREEN抗菌沐浴乳2瓶85FRESHUP萌髮甦活洗髮精4瓶86HAIRRECIPE髮の料理洗髮乳3瓶87LUX沐浴乳3瓶88依必朗抗菌沐浴乳3瓶89白鴿手洗精2瓶90奈森克林純水柔濕巾48包91驅塵氏超黏拖1個92驅塵氏超黏拖補充包1包93黏得淨1個94黏得淨補充包2包95驅塵氏平板拖1個96驅塵氏平板拖補充布1包97美工刀1把98妙管家馬桶清潔劑2瓶99LUX香芬洗髮乳1瓶100水瓶1瓶101捕蚊燈1個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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