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6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裁判案由:公共危險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