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純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明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依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為依據,然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自可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其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