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
110年度聲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欽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欽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梁欽雄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02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證人 陳日新 等人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犯後行蹤及曾有通緝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採取逃亡避免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極高,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10年7月28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10年7月7日進行審理程序,調查相關證人及證物後,被告坦承涉有殺人犯行,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有逃避司法審判及執行之相當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雖本案業於110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另定110年7月19日宣判,惟為確保將來判決確定前之訴訟程序或刑事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因羈押無法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家中亦有年邁母親需要安撫照顧,且被告於案發後數小時內即到案說明,並無逃亡之虞,請求交保返家照顧親人及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等語。經查,被告自110年1月2日羈押迄今(包含偵查中羈押期間自110年1月2日至同年4月28日),本院均無禁止其接見、通信,被告本得會面家人及委託代理人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賠償事宜,且被告於案發後曾至友人住處商借錢財並前往外縣市躲藏等情,顯見被告確有逃亡之意圖,被告所述雖值憐憫,然此並非依法審酌是否予以羈押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事由,故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