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乙○○原告丙○○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竹崎鄉光華村頂笨仔5之11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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