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3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