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財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財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3年11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已於10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其羈押期間亦將於104年2月
6日屆滿,而本院於104年1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坦承本案犯罪事實,且有證人之證述以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佐證,足認其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此重刑下,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若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至被告稱其罹患口腔癌需治療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其實際病症如何,是否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該所函復被告曾於103年10月至12月間,戒送員生醫院耳鼻喉科門診檢查3次,醫囑3個月後回診追蹤,目前於所內定期門診治療,醫師並無保外就醫之相關建議等語,此有該所104年1月29日彰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戒護外醫診療紀錄在卷可憑。則被告身體狀況顯難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另被告所稱雙親無人照料之家庭處境雖值同情,惟並非審酌羈押與否之原因,本院亦已函請社會局前往被告住處探訪有無介入扶助之必要,經彰化縣政府函復被告之雙親生活可自理,目前與其他兒子同住,每月分別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保老年年金,尚無社會福利資源介入之需等語,此有彰化縣政府104年1月30日府社長青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附此敘明。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4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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